高恒,《秦漢簡牘中法制文書輯考.序》


 


秦王朝崇尚法制,,統一六國之前就已制定有自己的法律制度。“漢承秦制”,西漢王朝進一步完善發展了秦制。秦漢法制對於以後中國封建社會的鞏固、發展起了重要作用。顯而易見,認真研究這一時期的法制具有重要意義。


 


史籍記載,秦漢法制篇目繁多,內容龐雜。史家班固評論漢武帝時的律令說,當時“文書盈于幾閣,典者不能編睹”。然而這些律令早已失傳,後人僅能知其梗概。
秦漢簡牘的出土,尤其近數十年經科學發掘出土的簡冊,為研究秦漢法制,提供了豐富、可靠的資料。20世紀70年代,筆者有幸隨諸專家整理、注釋《睡虎地秦墓竹簡》後,開始考察秦漢簡牘中的法制問題,驚喜發現了一個“富礦”,其中值得探討的問題畢生也難以盡結。陸續寫出的數十篇論文中,值得說道的主要有以下幾件。


 


根據雲夢秦簡撰寫的《秦簡中的職官及其有關的問題》一文,輯錄考證了其中所見中央、地方官職,從而瞭解到許多未知的官職。同時見到秦統治者為了掌控這些官吏,使其忠於君主,服從中央,在設官立職之時,就規定出了種種制度。這當是實行君主專政的必要措施。論文著重闡述了與封建官僚體制相關的幾項制度,即任免、俸祿、官秩、印章、上計等。在論考1993年出土的尹灣漢墓木牘《集簿》時,對漢代上計制度又進一步做了專題研究。


 


筆者從雲夢秦簡中發現秦時的刑徒城旦舂、鬼薪、白粲、隸臣妾、司寇、候,都是因犯罪而判為終身服勞役的官奴隸,非經赦、贖不得為自由庶民。西漢文帝十三年(西元前167年)詔令,始廢除此種刑罰,規定出上述刑徒的服刑期,所謂“有年而免”。此論糾正了東漢衛宏《漢舊儀》對秦刑徒身份的錯誤認識。漢文帝廢除刑徒為官奴隸的刑罰,不僅是對刑罰制度的重大改革,同時也是中國歷史上廢除奴隸制的重要舉措。眾所周知,奴隸制社會的奴隸,主要來源有三:戰俘、罪犯和債務奴隸。廢除以罪犯為官奴隸的制度,自然具有瓦解奴隸制社會的重要意義。


 


本書收入了幾篇專門輯錄于《居延漢簡釋文合校》、《居延新簡》、《敦煌漢簡釋文》中的漢代律、令、式的條文。此項研究證實,漢代的法律規範大大多於傳世史籍記載的篇目條文。漢代西域邊疆城障、烽燧遺址出土的簡牘,有大量基層官署處理官吏、戍卒,以及戍卒和庶民間糾紛的文獻資料。經分析整理後,收入本書“漢簡中舉、劾、案驗文書輯釋”、“漢簡中的債務文書輯證”兩個部分。從這些具體的司法實踐事例中,可以清楚瞭解到地方官署對於違紀官吏舉、劾、案驗的職責和處理程式。這些債務文書反映的雖然是局部地區發生的民事法權關係,但確已顯示出漢代的民法、民事訴訟法的發達程度。


 


1983年,湖北省江陵縣張家山漢墓出土竹簡,有題為《奏讞書》的案例彙編一冊(計二百二十八支簡)。全書有秦漢時期奏讞文書十五例,闡述錄囚、乞鞫、復審、集議、偵緝制度的典型案例五件,以及春秋時期的辦案故事兩則。收入這兩則故事是為了提倡司法者辦案應當實事求是,執法不阿,公正無私。這冊法制文書,顯然是西漢王朝建國之初,為推行新的司法審判制度而頒佈的指導文獻。


輯錄考釋秦漢簡牘中的法制問題,也就是在探索中國封建時代法制的形成和發展。在這一過程中,發現有兩個明顯特徵。



1)法制的制定無不出於社會生活的實際需要。秦漢時制定的封建官僚體制,是廢除奴隸制時代的世卿世祿制後實行中央集權的封建君主專政制度的必需。簡牘中的那些規範債務的法制,則是為調整、規定債務關係而制定的。研究簡牘中的法制問題務必要熟悉當時社會政治、經濟生活實際。
2)法制,作為一種社會意識形態,與其他諸意識形態有密切關係。尤其是一個時代的思維方法、思維形式對它的影響。考察秦漢法制的形成與發展時,可以感覺到形成於春秋戰國時期的先秦名學所宣導的科學思維形式、思維方法,即邏輯思維對它的影響。翻開《奏讞書》,不難看出,秦漢時的訴訟制度,無論其整個體系,還是構成其體系的各項制度,甚至於所使用的名詞、術語、概念,都很精當、縝密、嚴謹。它所制定的偵訊案件的方式、方法,審判程式,也都非常合乎邏輯,體現出了名學的“參驗考實”精神。先秦名學的產生,為秦漢法制的形成和發展提供了理論基礎。


 


本書所輯錄考釋的僅是秦漢簡牘中的部分法制資料。對於近幾年發現的大批簡牘,無力一一爬梳整理。由於學術水準所限,文中所論證、闡述的問題,定有不周、不全,甚至謬誤之處,敬請讀者批評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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