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幾次聽到一個問題,論文註釋中引用文獻的出版日期究竟要如何標示。很久以前,我也曾被同樣的問題所困擾。
從前在中小學的時候,學校就傳授了一套出版資料的註明準則,那大概是依循國立編譯館訂立的規矩吧。曾幾何時,這套規矩的推廣還未告成功,便先一鞠躬下台了。這實在也怪不得國編館,此地的習俗上自政府下至民間,都是如此。
還是回到正題去。註釋不知如何標明出版版次和日期,問題實源於引用文獻的版權頁。有一段時間,臺灣的出版品許多都有這種問題:明明只是再次重印,卻偏偏在版權頁上標著「第二版」乃至「第n版」。我還一度誤以為,這是一九四九年以前就有的出版界陋習。但是經過一段時期的多方瀏覽與瞭解,才發現四九年以前的出版品未必有這種問題;四九年後臺灣的出版品也不見得都會出這種狀況。不過,似乎一九六○至九○年代之間的出版品發生這種狀況者不在少數,而且出狀況的出版者還不分大小。這個問題涉及如何看待版次。
事實上,如果書籍在第一次印行後未作任何內容修訂、增冊,若再次印行應視為「重印」而非「再版」或「第n版」。如北京中華書局出版的湯用彤校注《高僧傳》,在第一版第一次印行後雖曾對部份文字和標點進行修訂,因未涉及內容的更動,因此再印行時的版權頁都僅註明「第2次印刷」、「第3次印刷」。因此,當論文在引用這些重印的文獻時,若依標準來作,應註明為「某某年某月,第1版第n次印刷」。但是現在註釋都採取更為簡明的作法,往往僅標明出版年,此時可作「某某年」意謂其最新出版年,或可作引用版次的初次發行年代。目前似尚無一定辦法。因此也有人引作「某某年、某某年」,前為本版初次發行年,後為引用者的實際重印發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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