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魯西奇,〈譯者的話〉,《傳統中國日常生活中的協商:中古契約研究》


 


譯者的話:


耶魯大學歷史系教授韓森(Valerie Hansen)所著Negotiating Daily Life in Traditional China How Ordinary People Used Contracts 600—1400New Haven and London Yale University Press 1995)是她繼《變遷之神:南宋時期的民間信仰》(Changing Gods in Medieval China 1127—1276 Princeton Princeton University Press 1990;中譯本由包偉民譯,浙江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之後推出的又一部力作。其書名直譯當作傳統中國日常生活中的協商:老百姓怎樣用契約,但這種譯法並不能準確地反映出作者的本義。這裏的關鍵是“negotiating”一詞,它既有協商、談判及通過協商解決問題、達成協議之意,又有曲折前行、越過障礙、最終獲得成功的隱喻之義。韓森教授曾向我解釋這個詞的內涵及她的本義,但要在中文語彙中找到一個恰當的對應表達,確實非常困難。我曾將它譯為協讓共贏,雖然于其本義或庶幾近之,然協讓失之太古,共贏又過於現代;又試譯作兩和立契,也覺得不夠準確,遠不如人意。


本書之主題是中國古代老百姓日常生活中的“negotiation”,實際上是官府、民(老百姓)與鬼神三方的“negotiation”:老百姓互相協商並訂立契約,是為現世契約;老百姓與神鬼之間的協商與契約(買地券),是為冥世契約,即幽契冥契陰契;官府對待老百姓所使用之現世契約(私契民契)的態度與政策前後曆有變化,則反映了所謂朝廷政法與民間私契從對立、並存到契合的演變過程;而冥世契約則不僅反映出老百姓對死後世界的看法,還折射出冥府、鬼律與陽世官府、官法之間的對應關係。這樣,作者即圍繞著契約這一中心論題,揭示了中國中古時代官府、百姓、鬼神三者之間錯綜複雜的關係以及這三者相互協商、討價還價並在這種角力中共存的社會過程,展現了中古時代社會變革的某些側面。


將現世契約與冥世契約合起來加以討論,是本書最重要的特點。除了緒論性質的第一章為什麼要研究契約之外,全書分為兩部分:第一部分即現世契約,原文直譯為與人立契,共有四章,分別考察了唐前中期、唐後期至五代、兩宋以及蒙古統治時期契約的使用、形式、官府對待契約的態度與政策以及契約的作用等;第二部分是冥世契約,原文直譯為與神立契,包括三章,主要探討冥契(買地券)的使用、形式、內容以及人們使用買地券的觀念背景及其意義。


在第一部分中,韓森抓住政法私契的關係這一主線索,考察了官府對契約的態度及其政策的演變,以及契約所反映的老百姓對官府、朝廷法度的態度。官府勉強承認私契(第二章)、官府承認契約(第三章)、官府徵收契稅時期(第四章)等章目,即清晰地描述出官府不斷強化對民間契約的干預這一過程,即從不願干預民間的交易、勉勉強強地承認民間私契(唐前中期,755年以前),到逐步承認民間契約是所有權的憑證、並開始徵收契稅(755年以後、晚唐五代),再到不斷試圖規範契約的使用、千方百計地增加契稅收入(宋代),而與此同時,契約的使用則越來越普遍,成為老百姓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


官府何以會不斷強化對民間交易過程的干預?一個顯而易見的理由是為了徵收契稅以增加財政收入;其次是隨著戶籍制度與均田制的崩解,官府無法再根據籍賬以掌握民間田宅的所有權狀況,遂不得不承認契約是所有權的憑證——其中最突出的表現乃是官府承認並依靠土地買賣(或典當、租賃)契約作為土地糾紛訴訟中的呈堂證據。作者對這一過程的描述及其動因的分析非常有趣,生動地再現了幾個非常典型的個案故事,比如敦煌文書中所見寡婦阿龍告官的故事、日本學者竺沙雅章所首先揭示的鄭勝一之死案等。她認為,徵收契稅,標誌著官府對待契約的政策發生了一次轉折:在唐前期,唐律禁止土地買賣,唐律的編纂者試圖努力與私人契約保持距離,並將國家的干預縮減到最小範圍;然而,隨著均田制下戶籍冊的消失,人們不得不使用契約以證明所有權,十世紀,地方割據政權將徵收契約的印花稅形成為制度。邁出了這一步,他們也使自己更全面地介入到契約的擬立過程中來,這種全面的政府干預是唐前期的統治者所無法想像的


應當說,韓森就官府不斷強化對民間交易的干預、契約使用越來越普遍這一歷史進程的闡釋是令人信服的,但是,對官府干預民間交易活動的動因,僅從官府被動地接受既定事實、不得不承認民間契約作為所有權的憑證以及增加稅收等方面著眼,卻總讓人覺得還不夠深入。在第四章中,作者利用《名公書判清明集》的材料,對南宋時期法官們推翻不正當交易所使用之契約的一些案例進行了分析,認為法官們雖然大都自覺地與法律規定保持一致,但在審查案件時往往會加上自己的道德判斷和倫理主張,推翻那些他們認為不道德的婚約或離異,也可以推翻那些他們認為不正當的土地買賣。這雖然僅是部分官員的個人行為,卻暴露出官府干預民間交易活動及契約的另一方面動因:推行官方的教化。實際上,立契本身即與嚴格意義上的儒家倫理相衝突,更遑論那些不正當交易所立的契約了。研讀《名公書判清明集》,可以清晰地覺察到,很多法官對民間契約持有根深蒂固的疑心——不僅懷疑其可能贗偽,甚至是懷疑立契的動機。聯繫到敦煌借貸契中常見的遇赦不除條款所顯露出來的民間對朝廷恩命的拒絕之意,官府對民間契約持有某種敵意,所以要千方百計地予以控制,也就不難理解了。


對於中國讀者來說,本書更有趣味的當是第二部分關於冥契(買地券)的討論。凡是接觸過買地券的學者,大都會認為它是現世實用土地買賣契約的翻版。作者也是從這裏出發的,她指出:這些埋在墳墓裏的契約,為研究現世實用契約提供了一種有益的比較;而這些買地券,清晰地反映出真實世界契約的影響,證明中國人普遍持有使用契約的觀念。買地券各條款所涉及的許多問題,與現世契約所涉及的問題相同;甚至這些買地券的意義、作用也與現世契約基本相同:這些買地券意味著持有者(歿亡人)可以在陰間擁有墓地所有權,他們將在冥府陰司出示這些契約,就像在陽世遇到土地糾紛打官司時向官府提交地契以作為證據一樣。本書有關買地券研究的獨到意義也許正在於此,因為今存宋元時期的現世契約原件較少,而墓葬所出買地券文本卻較多,顯然,對買地券文本及其使用情況的分析,有助於彌補此一時期現世契約文本殘存較少的缺憾。


將冥契與現世契約聯繫起來考察的觀點,意義可能並不局限於此。問題在於,這些冥契果然全部是現世契約的翻版嗎?換言之,冥契一定是對現世契約的摹仿,或者說一定是先有現世契約而後才有冥契嗎?作者在本書中沒有正面回答這個問題,雖然她對冥契的溯源暗示它的使用可能早于現世契約;而在她為《變遷之神:南宋時期的民間信仰》中譯本所寫的前言中則明確地說:最早從墓葬出土的契約,其紀年早至西元1世紀,它們看來是用於向冥王購買墓地的買地券,與人們在陽間購買墓地的地契或地券相對應……人們可能首先在與陰君協商的時候用上了契約,然後才在人世間互相協商時簽訂契約文書。也就是說,契約可能起源於人與神祇之間所訂立的契約,而不是起源於經濟發展所引發的人與人之間的經濟協商。這個認識確實不能不說是令人驚異的,尤其對於中國學者來說,因為它隱含著宗教(或信仰領域的)變遷有可能先於經濟發展而發生


本書所涉及的時段西元600年至1400年,跨越了隋唐五代兩宋元及明初。由於涉及時段較長,必然主要依靠第二手資料及前人相關研究成果。顯然,日本學者仁井田陞有關唐宋文書與法制史的系列研究是作者從事契約史研究的基礎,而山本達郎、池田溫等合編的《敦煌吐魯番所出社會經濟史文書》以及池田溫《中國歷代墓券略考》則是其所依據的基本文獻。這是西方中國史學者的普遍傾向:研究中國史,首先關注日本學者的研究,主要采信日本學者整理的史料。作為一個中國學者,我對此覺得非常沮喪而且傷心。


較之于大多數中國學者,西方學者的優勢之一是可以更多地採用非漢文文獻。本書所引用之851年來到中國的一位蘇來曼(Sulaiman)商人以及1304年來到中國的波斯編年紀作者Rashīd alDīn關於中國契約的描述,都是非常珍貴的材料。1908年俄國將軍科茲洛夫(Piotr Kozlov)從內蒙古額濟納黑水城掠走的一批蒙古文文書中,有兩件借貸穀物的契約,其中一件曾由著名蒙古史學者柯立夫(Francis Cleaves)譯成英文,故韓森得以據柯立夫的英譯展開討論。這份契約尚未見有中國學者使用過,值得我們注意。


吐魯番、敦煌所出民間契約及各地墓葬所出買地券,或有殘缺,或多漫漶不清,書法亦多樸拙,即便是對於中國學者來說,釋讀也往往不易,特別是對某些字句,非下大功夫不能通解。本書所討論的大部分契約和買地券,雖然均已有較好的釋文,但也有部分未有較好的釋文足資憑藉,特別是江西所出的幾種柏人書,是作者據圖版或照片錄出釋文然後又譯為英文的。當代西方中國史研究的中青年輩學者,閱讀中文典籍均不成問題,但畢竟不能如中國學者那樣在廣泛閱讀的基礎上大量佔有史料,其特點乃在於專精某一論題,對所涉史料仔細琢磨——由於要將所引用的漢文史料譯成英文,就不得不盡可能充分地理解史料中的每一字句,從而促使他們提出了一些中國學者意想不到的問題。


除韓森(Valerie Hansen)教授外,耶魯大學歷史系王錦萍、廈門大學歷史系劉嘉乘、香港中文大學歷史系羅杜芳、廈門大學臺灣研究院陳勤奮也認真閱讀了全部或部分中譯文初稿,提出了很好的意見。武漢大學歷史學院陳勇教授耐心地回答了我提出的許多問題。謹致謝忱。


 


魯西奇


2008年3月31日於廈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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