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代家廟制度研究〉


甘懷真,碩士論文,126頁,臺灣大學歷史學系,1987。


高明士教授指導


改題《唐代家廟禮制研究》,臺北:臺灣商務印書館,1991,158頁,ISBN: 9570503637。


唐代的封建宗廟制度,當時法制上的用語為「家廟」或「私廟」是承襲晉以來的發展
,不同的政治身分有不同的祭祀祖先禮儀。唐代的家廟制度,以「開元禮」為標準,
原則上五品以上,即相當於大夫階級以上,方可廟祭,是對應唐代法制規定五品以上
為貴或通貴。
由於家廟制度的實施,是遵循宗法的原則,即嫡系傳承,昭穆相續,所以唐代家廟制
度也預設了封建貴族階級的存在,這個階級的政治地位可以永遠在嫡系傳承。唐代蔭
任制度規定五品以上官人有蔭子孫的權利,嫡系有較好的出身途徑,且在實際運作上
,唐的官僚制度具有濃厚的貴族色彩,這些都有助於家廟的祭祀相續。然而另一方面
,唐的家族已無法長享一定的政治地位,更遑論這樣的政治地位為媜系所繼承,所以
諸多家廟,終見廢祀。可證貴族化的家廟制度已一去不返。由於唐代家廟是採封建宗
廟的法理,所以家廟並非屬於全家族共有,天廟受祀只限於宗子一系,主祭者也是宗
子一系,祭祀的成員多是經營共同生活的大功親之內。因此,家廟不需要設立在族人
所在的故鄉,而是設在官人及其家人實際生活的所在。
封建禮制可以能存在於皇帝制度下,是因為儒家所設計的封建禮制可凸顯以皇帝為頂
點的身分秩序,唐代的家廟制度充分表現了這種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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