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逐漸變作一個美國化的「汽車社會」,人人一台車不再像二十年前是一個遙不可及的夢了。相對地,大眾的公共資源卻被剝削、被再分配到少數人手中。這種有鮮明的剝削和被剝削關係的「汽車社會」竟大喇喇地出現在所謂「現代」的、「民主」的社會中,實在令人匪夷所思。我相信,汽車的「非人化」行為不是來自它們的主人,是這些非人的行為和現象該受到批評與指責,而非富於「人性」的人類。下文的「它們」,有時指汽車,有時連指汽車、車主及其行為。


  汽車帶來的種種問題充斥在每個現代人的日常生活中,在臺灣尤其如此,如大都會的臺北尤甚。每天出門都得面對汽車對開放的空間感與和移動的自由權的無情剝削和殺戮的威脅,一則來自它們的隨意橫衝直撞帶來威脅,一則是來自它們的霸道的隨意停放,還一則是來自它們排放的有毒廢氣和無謂的熱量。依威脅生命的程度來看,可以將它們分作直接謀殺、間接謀殺、長期謀殺,每一則都可以判它們一生乃至幾輩子徒刑的重罪,甚至依常識「殺人者死」的唯一極刑都不為過。每個人受到「有車階級」的危害如此之深,如此之重,可它們卻一點兒事也沒有,為什麼會有如此違反常識的事呢?那是因為,「擁有汽車」被廿世紀的美國式「民主國家」視為基本人權之一,受到了政府和法律保障和支持它們的「特權」。有了汽車就意謂著擁有許多特權。這裡隨意拈兩三個例子給大家看看,各位有興趣也可試著隨時、隨地在路旁觀察幾分鐘,都可發現這些再平常不過的現象了。


其一。馬路不分幾條線路,由最右側至最左側常見的情形是:


慢車道,停在路邊的車子,停在路邊車子旁的暫停車輛(臺灣法律及俗謂的「並排停車」)或排班的計程車,還有塞在這兩排汽車旁的待轉車輛,然後是塞在其中的機車或腳踏車;接著是快車道,禁行機慢車輛,兩線道卻有排成三線的車輛行駛。


其二。在十字路口,有汽車要左轉,有汽車要右轉,有汽車要從最右側左轉,也有汽車要從最左側右轉,還有汽車要回轉,更有汽車在機車待轉區「待轉」或是停車,另有些汽車則停在公車停靠區甚至上了人行道停車納涼。


其三。巷弄內,不到五米寬的雙向通行小街道,左右兩側卻停滿了汽車,有時還是並排停車,整條路面幾乎僅剩可容一輛機車或腳踏通過的空間,遑論通過其它汽車,行人都得上哪兒去走呢?


上面只是隨意舉的幾個現象行為,還有很多,不一一列舉了。法律是人們的共識,不能違反常識即一般人所謂的「道理」。依法律來看,上述行為早就是處處違法了,可它們都沒事。只有一種解釋,法律和身為執法者的政府放任乃至保護它們。為什麼呢?又為何不可呢?


  「擁有汽車」的特權現象,最突出者就是佔用屬於全體人民的公共土地,還為了適於汽車行走,將自然綠地改造成為滴水不入的柏油水泥地。臺北等幾個大都市早成了特大號停車場,專供停車一途之用,其他人對於公共空間何利用全無置喙餘地。路上的小汽車多數時間僅載著它們的主子一人在路上晃著,它所佔的空間是一台機車的四至五倍,接近十輛腳踏車的空間;換言之,一個停車格可容四五輛機車,或是十輛左右的腳踏車。一輛車滿載四人,四輛機車滿載是八個人(汽車的兩倍),十輛腳踏車滿載是十至二十人。一輛公共汽車的空間雖大約是小汽車的兩倍左右,但是公車的載客量平均在二十至三十人之間;也就是說,公車一台的運輸量可抵二十至三十輛只載著一人的小汽車。臺灣最高交通主管單位──「交通部」的眼中,所謂「交通」最偏愛考量最大運輸效率,路權應該讓給機慢車才合於交通主管當局的邏輯。可現在路上最多的是小汽車,小汽車的運輸量及效率最差,政府僅僅傾聽來自少數「有車階級」的「民意」,針對「有車階級」的需求進行服務。當權者既不依自己的邏輯辦事,又自打耳光。


  小汽車之禍,另一個突出點在於浪費能源並造成噪音、熱等種種污染。一輛小汽車的油箱至少得注入數十公升汽油才能稍稍饜足,一輛機車卻只不到十公升,腳踏車根本不需任何燃油。一輛車一公升跑不了幾公里,一輛機車一公升可跑至少二十餘至三十公里,腳踏車全不用油。機慢車花一公升或不用油能到的地方,汽車得花三四倍以上的燃油。很明顯,汽車運輸不符成本效益,又浪費能源。臺灣既不產油,讓不符效益的汽車用更多的油,得更依賴產油的外國,嚴重影響此間政府所謂的「國家安全」考量和整體經濟的利益。這還不包括,汽車發動乃至開冷氣產生的高溫、廢氣,遠非機慢車力所能及的程度,還有車車相爭產生的喇叭、改造排氣管等噪音,每一項都足以構成對大眾的謀殺罪。


  最常讓人輕忽的汽車之罪,更在於為建造它們使用的道路、高架橋、停車場,剝奪了人民的天然權利(rights born by nature)──公共自然資源──綠地和植物,這已不單單是環保問題了。而這些道路、高架橋和停車場等,每一種的使用權都僅限汽車專用,機車、腳踏車甚至行人、公共交通系統都被排除在外。這些本應為所有人類共享、共有的自然資源被改造破壞了,改造後又僅允許一小批人使用而不讓大多數人使用,這是明明白白、赤赤裸裸的特權!儘管不合常識不合邏輯,竟還受到謂的「法律」保障?這根本是一套廿一世紀、所謂「民主社會」版的「階級法」!


  臺灣政府以為臺灣島和中國大陸那麼大,而且還以為臺灣和美國土地一樣那麼平坦,到處修馬路、高架橋、高速公路,還鼓勵汽車製造業和能源業,並通過大量輸入外國汽車以實現外交利益的交換。幾十年下來,不斷滿足外國和本地大財團、大資本家永無止境的胃口,造就了大批的有車者,形成了「有車階級」。因為這個政府設想的是已經過時(out of fashion)的「現代社會」,即「汽車社會」。這種社會的理想是人人都有出門代步的汽車,人人都應是「有車階級」的一員。但是,隨著汽車而來的問題,不單純是交通問題,更是社會和環保問題,甚至是文化的、歷史的問題。有車的和無車的人其實同樣都是受害者,可是如何實現兩者的解放?對於如此牽扯權力、人性的重大問題,21世紀的臺灣人是否比過去的人更有反省能力?我很懷疑,更不感到樂觀。若無法揚棄20世紀以來人們對汽車的迷思,依這種無意識的「理想」繼續走下去,未來的地理課本就會出現這樣的敘述:


位在東亞大陸邊緣的臺灣,是一座停滿車輛、一片光秃秃、毫無綠地的柏油水泥人工島嶼。這個地方不適人居,卻是個停車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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