劉欣寧著,《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臺灣大學文史叢刊133)


臺北:臺灣大學出版中心,2007年11月。32開。平裝。195頁。ISSN:1682-8461。



版主按:作者現任職於中央研究院歷史語言研究所。本書原為作者碩士論文,已於2007年由臺灣大學文學院出版,列為「文史叢刊」之一種。不過很奇特的是,該系列叢書原為國際書號,本書則為國際期刊號,如此則被視為「期刊」,與另外幾種同時出版者共用期刊號,未究其詳?


 



劉欣寧,〈由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論漢初的繼承制度〉(The Institution of Inheritance in the Early Han Period Revealed in the Han Legal Text of Year Two Unearthed at Chang-chia -shan

邢義田教授指導


臺灣大學歷史學系,2006年,碩士學位論文,162頁。


論文摘要:


繼承制度是法制史、家族史關切的基本問題,但以往受限於材料,討論多集中於唐宋以下,無法盡窺歷史發展的變化,張家山漢簡《二年律令》的出土適足填補此一空缺。本文即以《二年律令》為主要材料,探討漢代初年的爵位繼承、戶主繼承及財產繼承制度。
爵位繼承方面,二十等爵制是否具有繼承的性質,學者多傾向否定態度;《二年律令》證實爵位得以繼承,繼承條件與封建爵制相較卻異常嚴格,展現傳之無窮與及身而止之間的折衷平衡。唯一例外是為國犧牲之時,基於功賞相長、獎勵效死、撫卹家屬等爵制精神,給予爵位繼承優待。
戶主繼承方面,《二年律令》對於戶主繼承次序作出詳盡規範,顯示戶主並非只是戶內推派之代表而已,亦與唐代以下戶主必以家長為之有別。由於田宅以戶為單位名有,戶主為田宅所有者,戶主繼承之重要性應在戶內田宅之繼承,尤其當沒有遺囑另作處分之時,戶主繼承者即田宅的優先繼承者。
財產繼承方面,由於《二年律令》中各級身分可名有之田宅有別,田宅之繼承受制於身分。然而在此一限制內,生前析產或死後遺囑分配均有相當的自由性,是故隨著田宅制度的鬆脫,繼承越發具有操作空間。田宅以外其它動產之繼承,則更不設限。諸子均分財產在此時雖見端倪,尚未成為支配性的原則。
此外,婦女亦具有繼承權利,婦女繼承爵位僅限於極少數情況,婦女繼承戶主及財產則相對普遍。《二年律令》中婦女甚可先於男子繼承戶主身分,乃後世所難以想像的情況;然而當婦女為戶主時權利受到重重限制,顯示以婦女為戶主具有權宜性的特質,將財產保留於父系家族仍是念茲在茲的關懷。
《二年律令》中的繼承制度,與後世中國社會相較,顯得別具特色:第一,後世繼承以諸子均分為原則,諸子共同地、平等地成為繼承人,漢初社會卻具有設置單獨繼承人的習慣;單獨繼承人不僅是爵位或戶主身分的繼承者,由於財產繼承在一定程度上附屬於身分繼承,也是財產的主要繼承者。此一習慣或許是去古未遠影響所及,惟封建時代僅有封君需要設置單一繼承人,秦漢則普及於民間百姓。第二,後世無論爵、戶或財產繼承,均以祭祀繼承為依歸,具備祭祀權者即具備繼承資格,反之則否;漢初卻無此特色,爵、戶或財產繼承僅是單純職位的繼承、權利的繼承。因此婦女可為繼承者、長輩亦可為繼承者,對繼承權利之規範反映軍國主義國家的特殊關懷,援禮入律尚非考量重心所在。
本文對於《二年律令》中的繼承制度,以及身分制度、田宅制度、家戶制度的研究,均顯示漢初社會具有強烈的過渡性質。一方面古典要素以不同形式頑強存留,一方面儒家經典尚未取的支配地位,傳統體制仍在發展醞釀階段。欲探究由古典封建到傳統郡縣的變化如何發生,此乃無可忽視的重要環節,《二年律令》材料的特質與價值,亦應於此求得。


 


目 次


序論 1
問題的提出 1
《二年律令》及研究概述 4
材料及架構 14

第一部份 爵位繼承 21
第一章 研究背景 21
第一節 爵位繼承爭議 21
第二節 秦律中的爵位繼承 22
第二章 條文校讀與釋義 25
第三章 爵位繼承原理 38
第一節 原理論析 38
第二節 史表中的王侯繼承 43
第四章 傅籍與爵位繼承 59
第一節 校讀與釋義 59
第二節 傅籍得爵之意義 67
第五章 秦漢時代的後子 72

第二部分 戶主繼承與財產繼承 81
第一章 戶主繼承 81
第一節 校讀與釋義 81
第二節 戶主身分與繼承之意義 88
第二章 名田宅制與財產繼承 93
第一節 校讀與釋義 93
第二節 名田宅制再論 105
第三章 家庭與財產繼承 112
第一節 傳統中國:研究回顧 112
第二節 《二年律令》的時代 117
第四章 婦女繼承權益 127
第一節 校讀與釋義 127
第二節 婦女之保障與限制 133
結論 139
徵引書目 14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phc85123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