顧江龍,〈漢唐間的爵位、勳官與散官──品位結構與等級特權視角的研究〉


 


指導教授:田餘慶、閻步克


北京:北京大學歷史學系中國古代史專業博士學位論文,20075月。


 


註:本部論文承作者顧江龍先生(首都師範大學歷史系講師)惠贈,謹致謝忱。


 


論文摘要


 


中國古代官僚政治制度發展的歷程,可分爲帝制前期和帝制後期兩個階段。從秦漢經魏晉南北朝,下訖隋及唐初,官僚政治制度全面展開、在“扭曲”中前行並漸趨成熟,經歷唐代的不斷調整,遂爲後代官僚政治制度劃定了基本的構架和運行模式。對於帝制前期官僚政治制度的研究,多年來學界主要著眼於機構、職位,在法令規章、職官分設、人事任用及政務運行等諸方面收穫頗豐。與之形成鮮明對照的是,對於官僚政治制度的構成部分之一——官僚本身的研究卻顯得單薄多了。近年來閻步克先生推出《品位與職位——秦漢魏晉南北朝官階制度研究》一書(中華書局,2002年),才提升了學界對官僚本身研究、尤其是“品位”研究的重視。


 


從“品位”角度深入分析官僚群體,是研究官僚政治制度不可或缺的一環,對我們把握歷史時期官僚政治的特點和演進途轍,具有重要意義。“品位”的核心內容之一,是官僚的等級特權。以往對漢唐間官僚等級特權的研究,毋寧說是零細的、淺嘗輒止的,基本停留在按不同等級論相應特權的傳統層面上。造成這種局面的原因,大概是學者未能找到適合的視角與切入點,從而導致構築研究體系方面的困難。筆者繼承了傳統的研究方法,同時特別關注特權的制度化程度和方式,從而發現,特權制度化的程度在漢唐間總體上呈現出上升趨勢,而且這種上升基本上與特權制度化方式的改良結伴前行。由此,“本品”這樣一個視角便浮出水面。


 


“本品”,在唐代特指文武散官,——“凡九品已上職事,皆帶散位,謂之本品”(《舊唐書》卷四二《職官志一》)。簡單地說,唐代官員最根本的身份尺度不是由職事官階,而是由文武散階來標示,這就是爲什麽文武散官被視爲“本品”。本品制度並非唐人獨創,學者們從唐制出發追源溯流,對南北朝的將軍號、文散官以及周隋的勳官展開了一系列的討論,基本認同本品制度起源於南北朝這一觀點。筆者將視野擴展至整個漢唐時期,研究物件放寬至爵位、勳官、文武散官等所有重要位階,則發現:成熟本品制度的誕生雖然較晚,官僚政治對本品制度的內在需求卻自帝國時代伊始就一直存在;本品的演生,是秦漢以來各王朝一步步探索如何保障官僚權益的過程與果實。亦即,本品是王朝所選擇的官僚特權的載體;本品這種特權制度化的形式,是漢唐官僚特權得以逐步累積並落實在法律制度上的保障。


 


從紛繁錯亂的位階中挑選一樣作爲官員本品,各王朝必有其理由。但是究竟在什麽情況下,被選中的位階才可以被視作成熟的本品,而不僅僅限於一次嘗試、一種可能?筆者爲此對成熟本品做了如下四方面界定:


第一,本品是一種可循序升進的品階序列。


第二,本品或獨立發揮作用,或與職事官及其它位階共同發揮作用,對於維繫官僚的資格、報酬與特權具有最關鍵意義。


第三,本品作爲位階極爲穩定。官僚在因合理原因而暫無職務之際,繼續保有原先的本品;即令遭到普通處分、處罰,一般也得以保留一定的本品。


第四,本品的適用縱使不能覆蓋全部官僚,至少也要覆蓋主要官僚層。


 


由以上標準出發,筆者對漢唐間三類主要位階——爵位、勳官與散官,逐一進行深入探討。


 


兩漢至唐初位階總的發展趨勢是由簡到繁,官僚所享有的特權亦穩步增長;位階繁衍與官僚特權的積累、制度化,二者相互關聯,存在一定因果關係。官僚官僚特權的積累與制度化具有一定合理性,但需要借助於一定的品位載體,使得各種具體待遇有所依附,這是漢唐間各種位階繁衍變遷的重要背景。從這個意義上講,漢唐間爵位、勳官和散官的演變以及最終落實在唐代“職散勳爵”體系中的過程,正是各王朝通過對“本品”的摸索,將官僚待遇、特權充分制度化的過程。


 


漢唐間官僚等級特權的制度化,並非一個直線上升的簡單過程,這在南北對峙時期尤可見其端倪。在首章次節,筆者從贓罪、除免官當等具體法令入手,比較東晉南朝與北朝士族的特權問題,考察表明:東晉南朝士族主要依靠法外特權來保障自身利益,律令層面上士族的待遇並無太多增長,相比而言,北朝士族所享有的法定特權更廣泛、更深入;同時,北朝士族積極地在律令框架內尋求權益保障的動向,亦與江左士族形成巨大反差。漢律賦予官僚的特權比較稀薄,魏晉律有所增加,而唐律對官員的照顧則“委曲詳備”,那麽隋唐官僚法律特權的主要源頭來自哪里?從該節的考察可以得出結論:其內容及精神均承自北朝。換言之,南北朝隋唐時期官僚等級特權的制度化,其主流在北而不在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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